引言:
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的基本法律文件,是审理涉及公司纠纷案件尤其是公司内部纠纷案件的准据法。现实生活中,大量公司设立时采用工商局的章程格式文本作为本公司的章程,导致公司章程不适应公司的个性化需求,本来应由公司章程进行规范明确的事项,在具体个案的纠纷中,在公司章程中却没有相应的规定,使得纠纷陷入僵局,阻碍了公司管理运营效率,增加了公司自身解决纠纷的难度和成本。研究公司章程的个性化设计,对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自治能力和解决纠纷的效率,降低公司自身解决问题的成本,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公司章程在公司自治中的重要作用
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文件,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说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内部“宪法”,在处理涉及公司的法律事务如出资纠纷、股东权确认纠纷、股权转让纠纷、资产并购纠纷、公司担保纠纷、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侵权纠纷等等案件中,评价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据法,除了公司法本身之外,还要看公司章程是如何规定的,公司章程起到审理涉及公司纠纷尤其是公司内部纠纷的准据法的作用。
二、公司章程的内容
关于公司章程的内容,公司法第二十五条和第八十二条分别以菜单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载明的事项。但对于这些事项具体如何规定,即章程的具体文本如何拟定,在公司法中并不能找到具体的答案,还要由公司的股东或其代理律师依据公司的需要具体拟定。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法第二十五条):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法第八十二条):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章程的个性化规定与公司法之间的关系
章程中的规定与公司法之间的关系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章程有规定以章程规定为准,章程无规定从公司法规定(立法表述为:“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司法授权章程规定,章程无规定公司法也无规定(立法表述为:“由公司章程规定”)
(三)、允许公司章程另行规定,但不得与公司法相冲突(如NO.46条董事任期不得超过3年)。
四、新公司法中明确提到的允许公司股东通过公司章程进行规定的事项
2006年1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为公司章程(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个性化设计以及公司通过章程进行自治预留了充分的空间。下面是本人归纳的新公司法中明确提到的允许公司股东通过章程进行规定的24种事项(注:公司法中的具体条款以NO.表示,如公司法第十三条,在下列论述中被表述为NO.13,依法类推):
▲总则部分:
1、NO.13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出任人选2、NO.16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经营意思决定机构: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
▲有限责任公司3、NO.35规定是否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和优先认缴出资4、NO.40规定股东会定期会议的召开时间5、NO.42规定召开股东会时应提前多少天通知全体股东6、NO.43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7、NO.44规定公司法规定事项以外事项的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股东会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8、NO.45规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9、NO.46条规定董事的任期(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10、NO.47规定公司法规定的十项职权以外的董事会的其他职权11、NO.49规定公司法规定事项以外的事项的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12、NO.50规定公司经理的职权13、NO.51规定执行董事的职权14、NO.52规定监事会中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的具体比例(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15、NO.54规定公司法规定的六项职权以外的监事会的其他职权16、NO.56规定公司法规定事项以外的事项的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17、NO.71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的具体人数和其中职工代表的具体比例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18、N0.72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具体方式、程序和限制19、NO.76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继承问题
▲股份有限公司
20、NO.101规定除公司法规定的五种情形以外的其他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21、NO.105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担保是否必须经过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以及重大资产的界定。
▲两种公司形式并用的
22、NO.170规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办法23、NO.181规定营业期限届满之外的公司的解散事由24、NO.217规定除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之外的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的具体人员。
总之,改变千篇一律的公司章程形式和内容,根据公司的特点和股东的要求进行章程的个性化设计,明确公司法中未明确规定的事项,预防公司经营中的潜在法律纠纷和僵局,既是公司治理的需要,也是从事公司法专业服务的律师可以为公司提供的一种法律服务项目。
辽宁壹品律师事务所·臧恩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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