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承人证明哪个部门开
根据在2006年5月10日司法部部务会议上审议通过的《公证程序规则》,继承人证明应该到当地的公证处办理。
二、继承人的法律规定
《公证法》第十七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继承人证明机构申请办理继承人证明,应当填写继承人证明申请表。
继承人证明申请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继承人证明的事项及继承人证明书的用途;
(三)申请继承人证明的文书的名称;
(四)提交证明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五)申请的日期;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或者盖章,不能签名、盖章的由本人捺指印。
《公证法》第十八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继承人证明,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申请继承人证明的文书;
(四)申请继承人证明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五)与申请继承人证明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公证法》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继承人证明机构可以受理:
(一)申请人与申请继承人证明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二)申请人之间对申请继承人证明的事项无争议;
(三)申请继承人证明的事项符合《继承人证明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
(四)申请继承人证明的事项符合《继承人证明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该继承人证明机构在其执业区域内可以受理继承人证明业务的范围。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继承人证明的事项,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条件的,继承人证明机构应当受理。
对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申请,继承人证明机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对因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可以受理该继承人证明事项的继承人证明机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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