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发现没有管辖权的案件
时间:2023-06-21 06:50:50 16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关于第三种意见,发现无管辖权的案件,人民法院自行移送的依据不足。《刑诉法》和《刑诉法解释》都明确规定:接受案件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对符合开庭审理条件的案件经过庭审后应当分别作出有罪、无罪、不予认定、不负刑事责任和终止审理的裁决。

一、法院移送管辖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法院移送管辖的法定情形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等。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检察院撤回起诉的情形

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回起诉:

(一)不存在犯罪事实的(二)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四)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五)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六)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七)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撤回起诉后三十日以内作出不起诉决定。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人民检察院不得再行起诉。

新的事实是指原起诉书中未指控的犯罪事实。该犯罪事实触犯的罪名既可以是原指控罪名的同一罪名,也可以是其他罪名。

三、被告还可以开庭补充侦查吗

开庭后是可以补充侦查,但法庭审理阶段补充侦查只有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建议,人民法院才能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如果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发现证据不足,是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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