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一定的条件下,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经书面通知经营者,可以延长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九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经书面通知经营者,可以延长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一)经营者同意延长审查期限的;
(二)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准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
(三)经营者申报后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行政机关的哪些行为属于限制商品在地区间自由流通
其实,通常行政垄断的行为方式主要包括如下几种:
1、地区封锁,就是不给你进来。
2、强制交易,进来之后强制你的货怎么卖。
4、制定含有限制竞争内容的行政法规、行政命令等。
不过,按规定,所谓的行政垄断主要包括下面的几种具体情形:
1、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2、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3、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4、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
5、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这些所有的行为,总的来说就是给你双标。
所以,你可以依据上面的几种行为,确定自己被限制进到一个地方进行商品贸易,属不属于是行政机关的垄断行为,要确定是行政机关的垄断行为。那么,你可以选择去监督检查部门反映,那么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就会没收其违法所得,根据具体情节将受到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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