孳息的性质有哪些,孳息的归属原则
时间:2023-06-04 21:11:42 12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孳息的性质有哪些

孳息的性质体现在物权和债权两个方面:在物权方面,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法律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我国采母物主义;在债权方面,应特别注意买卖合同中,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孳息与交付相联系,而非与所有权相联系。在民法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比如,果树结的果实。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取得的利息。

二、孳息的归属原则

孳息的归属一般以占有原物为原则。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占有原物就不能取得原物的孳息。但是占有原物并不就有收取原物孳息的收益权。孳息不仅可为所有人取得,而且也可为非所有人取得。因为收益虽为所有权的一项权能,但是收益权得与所有权相分离,由非所有人享有。非所有人享有收益权时,其也就得收取孳息,而且收益权人收取孳息的权利得排斥所有人的收益权能。也就是说,一旦非所有人有权收取孳息,则所有人不能取得原物的孳息。

三、孳息的取得

孳息的取得需要分情况讨论:

1.所有权人取得。所有权人取得是一种原则,这个很容易理解的。比如说,我们种植一棵桃树,那么当桃子收获时,肯定是种植桃树的所有权人取得桃子的所有权。

2.债权人取得。债权人租赁一块土地,进行种植,那么土地上所生长的植物,在正常情况下,自然要归他所有。要不然,租赁人租赁土地的目的就不能实现。

3.用益物权人取得。这个类似于租赁,比如说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就是为了获得土地的孳息。

4.占有人取得。这种情况比较特殊,有此国家规定,善意的自主占有人(排除上述类似的占有状况)可以取得物之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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