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1日,李某在中午已经饮酒的情况下,晚上和妻子王某骑摩托车到被告张某家中参加婚宴,在酒席上继续饮酒。宴席结束后李某在妻子的陪同下骑摩托车离开,回家的路上因交通事故致死,后经检验,李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52.6mg/100ml,已到达醉酒状态,交警大队认定李某对该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请问李某的亲属能起诉婚宴的组织者张某寻求赔偿吗?
很难赔,即使赔偿,比例也很小。婚宴举办者提供白酒给客人使用,符合传统的风俗习惯,组织者提醒来宾不喝或者少喝酒也与常理不符,因此参加婚宴者应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来决定自己的饮酒量。按常理说,张某作为组织者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这种义务表现在合理安排宴席,保障活动顺利进行;另一方面表现在应当在宾客离开时留意其状态及是否适合开车,张某存在一定程度的疏忽,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而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死者李某是在妻子的陪同下离开,首先李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他明知自己的酒量和身体状况,仍在中午已经饮酒的情况下放任自己的行为,晚上继续大量饮酒,并且将饮酒不开车的基本法则抛置脑后,而随同的妻子在知晓这些事实的情况下,没有尽到照顾义务,致使李某在驾车回家途中遇车祸身亡,这些客观情况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婚宴组织者张某的注意义务,相应的,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也随之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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