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合伙合同中排除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基于公平原则。它的适用是在公平原则的指导下进行的,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协议,它具有一定的适用范围。在某些情况下,应排除抗辩权的适用
首先,当合伙合同对合伙人的出资顺序有时间约定时,应排除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此时,合伙合同约定的出资顺序已成为合伙各方的约定义务,各合伙人应当遵守,否则即构成违约,其他合伙人有权要求强制执行。此时,合伙合同不具备义务履行的同时性,因此不存在同时履行抗辩的前提和必要性
其次,当合伙合同未规定出资顺序,但合伙企业选择业务执行人时,各合伙人应在业务执行人的要求下履行其出资义务,不得对业务执行人的出资要求行使抗辩权。在这种情况下,业务执行人的出资请求来自合伙人的共同授权。受此授权的限制,合伙人自然应当放弃与被授权人的对抗,否则将构成违约。
最后,同时履行抗辩权不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债务履行的基本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合作伙伴对彼此承担相应的协助和忠诚义务。因此,当一方合伙人在履行出资义务方面存在轻微瑕疵时,只要瑕疵不重大,另一方当事人就不能同时援引抗辩权拒绝其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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