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快人心!黑河首起恶势力案宣判,团伙犯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时间:2023-06-11 16:23:50 8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据媒体11月27日报道,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于27日上午一审公开宣判梁明等13人涉恶犯罪团伙案件,被告梁明等13人分别以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虚假诉讼罪等5项罪名,处以二十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这也是黑河自今年4月份发布的检举揭发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通告到目前为止,首起涉黑案件宣判。

团伙犯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1、团伙犯罪,只是口头用语,在刑法中称为共同犯罪。

2、团伙犯罪的量刑,是根据他们的作案情况量刑的。

相关规定:

《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至于团伙犯罪的量刑标准,要根据具体的犯罪类型来确定。

团伙犯罪数罪并罚怎么确定量刑?

1、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我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2、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即根据刑法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3、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根据刑法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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