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对该县最大的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分别以强奸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等判处何晏平、斯和波等9名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至20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
检察院机关起诉指控,以被告人何晏平为首,以被告人斯和波、何东风为骨干分子,以喻良文、赵永康、王正军、杨东武、何飞、斯永茂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分别犯有强奸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西充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3月,被告人何晏平、斯和波、何东风到西充县晋城镇金口岸娱乐城玩耍,斯和波、何东风将服务员李某强行拖出,不顾李某的反抗,对李某进行了轮奸。
2004年1月30日,被告人何晏平将自己经营的客车的股份转让给李某某,李某某又将车转让给冯某、李某,被告人何晏平、斯和波、何东风、喻良文以威胁方式敲诈冯某、李某现金8000元。
2005年3月26日上午10时许,的士司机蒲某与张某所骑的摩托车因碰撞发生纠纷,被告人何晏平不准蒲某报警,伙同斯和波、何东风、喻良文等敲诈蒲某现金1900元。
2003年6月26日,的士驾驶员王某驾车时不慎碰撞了何晏平等人乘坐的汽车,在保险公司将该车的碰撞损失定为400元后,何晏平等人强行要求王某赔偿了4300元。
2005年3月28日凌晨,受害人陈某、李某在西充县晋城镇原家家乐超市侧边的巷子里解小便,被告人斯和波、喻良文、赵永康、王正军等上前围住陈某拳打脚踢,其间被告人喻良文持匕首刺中陈某腹部,致陈重伤。
此次宣判的9名被告人中,首要分子何晏平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团伙骨干分子斯和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团伙另一骨干分子何东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全文92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