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14日零时30分左右,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1辆小客车准备前往潮州市,途经汕头市海湾大桥沈海高速某处,因违规逆向行驶与林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轻微受损的交通事故。高速大队民警接110指令后到达现场勘查事故,林某因无责且放弃赔偿后离开现场,被告人陈某被带回调查。经对被告人陈某的血液进行抽样检验,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306mg/100ml,系醉酒驾驶。
经查,被告人陈某,汕头市人,住澄海区隆都镇。龙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被告人陈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判处其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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