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先并后减”与“先减后并”的刑罚计算方法,具有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两者计算的基础不同。“先并后减”的方法,是以前罪所判处之刑罚及漏判之罪所判处的刑罚,作为决定刑罚的基础,已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先减后并”的方法,则是以前罪尚未执行的残刑与新犯之罪所判处的刑罚,作为决定刑罚的基础,已执行的刑期,不再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二,两者所适用的对象不同。“先并后减”的刑罚计算方法只适用于判决宣告前又发现漏判之罪的情况,“先减后并”的刑罚计算方法只适用于判决宣告以后又犯新罪的情况。
第三,本条的“先减后并”的刑期计算方法,较之第七十条的“先并后减”的刑期计算方法,在一定条件下,给予犯罪分子的惩罚更重,主要表现在:(1)决定执行刑罚的最低期限较高。(2)实际执行的刑罚可能超过数罪并罚法定最高刑期的期限。(3)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其执行刑罚的时间越长,决定执行刑罚的最低期限就越高。
由此可以得知,是“先减后并”的处罚更重。
《刑法》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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