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诉法取保候审六十七条具体是哪些内容在以下任何情况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可依法申请取保候审:
1.对于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独适用附加刑的人;
2.对于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不会对社会稳定产生威胁的人;
3.对于患有严重疾患、丧失生活自主能力,亦或是怀孕期或哺乳期内的女性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4.对于羁押期限已届满但案件尚未审理完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刑诉法取保候审期限是多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取保候审时限的明确规定为:在履行公职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国家执法机构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士或被告人予以取保候审之际,其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而对于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情况,其最长期限亦不得超过六个月。在此期间内,对相关案件的侦查、起诉及审判工作不得有任何中断现象。若经审查发现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已经届满,则应立即解除相应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在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过程中,必须及时向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进行通报。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在下列任何状况下,涉嫌犯法之人,亦或是罪名成立后之被告人均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出保释请求:1.其涉嫌行为可能会导致被判以管制、拘役或者是单一使用附加刑责的人员;2.倘若可能将面临长期刑期惩罚,但是若能采取保释措施,预计不会对社会安稳构成潜在危害的个人;3.包括患有严重疾病、失去自理能力,以及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内;4.已超出法定拘留期限,而案件尚未处理完结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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