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纠纷和诈骗的区分方式
时间:2023-07-04 22:23:22 48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经济合同诈骗和经济合同纠纷的区分: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以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这种形式主要是通过伪造、窃取单位公章、介绍信、合同章与他人签订合同,或者使用无效的合同、介绍信与他人签订合同,以达到欺骗他人财产的目的;

2、保证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产权证明;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首先履行小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诱骗对方继续签订或履行合同。这种情况一般是小欺骗大,长期钓大鱼;

4、在收到对方支付的货物、贷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逃跑;

5、以其他方式骗取对方财产的。个人或者单位企业知道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者担保,以骗取财产为目的骗取财产的,以合同诈骗罪论。个人或者单位有部分履行能力,只是夸大或者事后因某种原因无法履行合同的,按照经济合同纠纷处理。

经济合同纠纷举证责任

债权人债务人互负举证责任。

第一,债权人举证责任分配

在欠款纠纷案件中,债权人作为原告行使债权请求权,首先应该主张其请求权成立并已经届满,为此应该向法院提供其权利发生并已经届期的法律要件事实成立的证据。存在合同关系和履行了己方的合同义务是债权人对于自己主张的事实应承担的举证责任。一般需要提供合同、欠条、收发货单、结算单等其他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因此,在此类合同纠纷案件中,只要债权人提供了这两份证据,其举证责任即基本完成,其余的应该是债务人的抗辩问题。

第二,债务人的举证责任分配

债务人的举证责任主要是针对债权人所提供的权利主张以及提供的证据来分配责任。如果债务人主张债权人的权利受到妨害,或者受到制约,或者已经消灭,其应该就权利妨害法律要件、或者权利制约法律要件、或者权利消灭的法律要件负举证责任,比如提供银行转账记录,证明合同的金额已经支付完毕,不存在欠款。或者证明原告履行合同有瑕疵,不应当支付货款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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