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满18岁是否可以在未登记的情况下结婚
未满18岁,不可以进行结婚登记,我国法律不承认未经登记的婚姻。我国法律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二、当代结婚条件的价值主要有几点
1.有利于倡导婚姻自由。
如我国民法典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这一规定是反对封建的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的法律依据,从而为当事人的婚姻自由提供法律保障。
2.有利于为国家政策服务。
如我国民法典规定,结婚必须达到婚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这一规定有利于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有利于优生优育和提高婚姻质量。
3.有利于保障婚姻家庭的稳定。
如我国民法典规定:禁止有配偶者结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一记等。从而为维护一夫一妻制,防止重婚,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提供了法律保障。
4.有利于优生优育,保护当事人与社会的根本利益。
根据民法典规的规定,18岁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是不可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如果男女双方都满足了结婚的法定条件,就可以携带相关的证明文件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办理结婚登记。需要注意的是,双方应当是自愿的,不能是被迫或者其它非法手段而进行结婚登记的。
三、结婚登记要注意什么事项
结婚登记要带好相关材料,再到有管辖权的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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