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起诉书副本给不给受害人送达
时间:2023-08-16 23:00:32 37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刑事起诉书副本在一般情况下只会送达给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不会送达给受害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开庭前的准备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刑事起诉书范文实例

刑事起诉书

被告人杨,别名杨冬,男,1980年9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县乡村。2002年4月1日因涉嫌抢劫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熊,男,1980年11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县乡村。2002年4月4日因涉嫌抢劫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男,1978年3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县乡村。2002年4月4日因涉嫌抢劫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熊、李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02年月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2年月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杨的辩护人沈、被告人熊的辩护人于、被告人李的辩护人包的辩护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抢劫

2001年8月9日晚,被告人杨、熊、李聚集在市招待所202室内,杨提议抢劫,各被告人随即附和,共同密谋策划实施抢劫。8月10日晚10时许,由被告人杨带领,三被告人潜入市宾馆,选定809号客房的港商张为作案目标。当晚10时30分,杨让李以派出所查夜为名,骗开张住宿的809号客房门,李望风,杨、熊冲入室内,持事先准备好的西瓜刀对推张喉咙,逼迫张交出随身所带全部财物,计有美元5000元、港币11000元、人民币5800元、以及24k金项链—条(重150克)、24k金戒指一只(重98克)。赃款除分给熊、李每人人民币2000元外,其余赃款、赃物一律由杨支配。

2001年8月20日晚,被告人杨、熊、李碰到一起后,熊提议“没钱花了,再做一票”,并提出将一同来本市打工的郑作为作案的对象。晚上11时许,二被告人窜至本市路号郑租住房,熊把门叫开,李望风、杨、熊闯入室内,用“挖眼”相威胁,迫使郑交出现金1000元,随后将郑捆绑,并用毛巾堵嘴,三被告人随后逃离现场。被告人杨、熊各得赃款400元,李得200元。

1999年9月5日晚12时许,被告人杨、熊、李在公路桥西1000米处,持水果刀、棍棒,以实施暴力相威胁,拦路抢劫过往行人蓝、纪人民币230元,钱款被三被告人共同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张、郑、蓝、纪的陈述;

2.从被告人杨住处提取的作案工具西瓜刀一把;

3.指纹鉴定结论,

4.各被告人的供述。

二、盗窃

1999年6月19日晚8时许,被告人杨、熊窜至本市居民区1幢1单元l01室周家,趁周家中无人之机,翻墙入院,用螺丝刀橇开门锁入室,盗走人民币870元、爱*信型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1000元)。后销赃得款500元,二被告人均分,赃款870元由被告人杨支配。

l999年10月8日晚10时许,被告人杨、熊、李窜至本市路号柳杂货店,由李望风。杨、熊撬锁入店,窃得牌香烟5条(价值人民币350元)、牌白酒一箱(价值人民币420元)、人民币100余元。三人共同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周证言;

2.从杨住处提取的螺丝刀一把;

3.涉案物品牌香烟,牌白酒;

4.报案笔录;

5.各被告人的供述;

6.市价格评估事务所出具的估价证明。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熊、李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暴力相威胁、冒充警察入户抢劫,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具有第(一)项“入户抢劫的”、第(四)项“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第(六)项“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情形,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熊在抢劫、盗窃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予以严惩;被告人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予从轻处罚。为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

二oo二年月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杨、熊、李现押于市看守所;

2.证人名单、证据目录、主要证据复印件详见清单。

刑事起诉书是将具有刑事犯罪行为的人进行诉讼而需要拟定的一种法律文件。一般是由相关的检查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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