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伤交通事故过了两年如何索赔?
时间:2023-08-17 14:21:30 11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了,受害人应该及时索赔。索赔的时候可以协商,如果协商没有成功的话,那么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了那么交通事故索赔

那如果要确定交通事故索赔诉讼的时效的话主要存在着以下的五种情况:

第一,对于因为交通事故造成的与人身没有关系的一个损失的话,例如说车辆的损失,或者是车载货物损失等诉讼的时效应该是从发生交通事故的那天起开始计算的两年之内。

第二,对于因为交通事故造成的比较明显的人身伤害,例如有医疗费,误工费或者是交通的费用等等,那么这时候诉讼的时效应该从发生交通事故的那天起开始计算的一年之内,但是如果在一年之内没有治疗结束的或者是一年之内未能进行定残的,那么则适用有关法则的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诉讼时效的期间内的最后的六个月,如果是因为不可抗力或者是一些其他的障碍不能行使自己的一个请求权的时候,那么诉讼的时效可以暂时中止,那从中止开始那天到原因消除的那一天开始,诉讼时效可以继续进行计算。

第三,对于因为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一些隐性的伤害,例如外伤性的失语症、偏瘫、神经损伤所导致的肢体的肌肉萎缩等等,那么诉讼时效应该自隐性伤害再被确诊的那天开始或者是经过有关部门的鉴定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时候开始计算的一年之内。

第四,对于经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诉讼时效从收到调解终结书开始的那天起,按照损失的不同性质来计算,也就是说,人身的话就是一年,其他的就是两年,那对于达成调解协议之后或者是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协议之后,如果有逾期不进行履行的,那么诉讼的时效,按照调解协议确定的履行期满的那天开始计算。

第五,在经过有关部门的调节结案或者是经过人民法院的审理结案了之后。受伤的人员,如果出现了与所发生的交通事故有关系的后遗症的话,那么在治疗后遗症所产生的一些相关费用的话就可以进行起诉。那诉讼的时效是自后遗症确诊的那天开始或者是医疗部门又或者是鉴定机构在确认了后遗症与发生的交通事故有关系的那天开始起来计算。因为新出的新交通法是保护弱者的,所以,如果你是交通事故的受害方的话,那么就算你有责任或者是你没有责任那对方都是需要负全责的。交警队的话会给你出具一个责任认定书,你可以拿着这个责任认定书向对方车辆的所有人或者是保险公司来进行索赔,那如果对方不具备这个赔付的一个能力的话,你就可以向法院起诉来申请强制性的一个执行。

人伤交通事故扣车吗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收集证据的需要有权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向事故车辆所有人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但交警无权扣留身份证、户口本及车上货物。

所以涉及人身伤害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会对车辆进行车辆检测,以核实车辆是否符合各项适用标准,所以一般是会扣车的。

车辆鉴定的结果也会直接的影响到,责任的划分及赔偿的金额。

对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车辆的处理主要是规定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出于查清事故事实的原因,交通警察是有权力扣留肇事车辆的,但是必须按出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不得扣留所载货物。

第28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

第37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第38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44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交警部门可以扣押车辆,但是扣押并不是不能拿回来,而是交警部门需要对案件作出进一步调查。调查。调查完毕之后就会通知当事人进行领取。一般车辆是在20天之内就会调查完毕。如果案件重大的话,可以延长一段调查时间来进行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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