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未按协议补偿应该如何维权
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拆迁协议签订后多久给钱
签了拆迁合同应在施工拆迁之日前打款。具体如下:
1.拆迁补偿款应当按照先补偿、后征收的原则一次性支付到位,一般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
2.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三、拆迁补偿协议是什么性质
征地拆迁安置协议属于行政合同的性质。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以实施行政管理为目的,与行政相对人就有关事项经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它有如下特征:
1.合同当事人必须有一方是行政主体,即具有法定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合同的内容是行政管理的公共事务,具有公益性。
3.合同内容是用超越民事法律以外的规划。它表现为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具有相应的特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n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n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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