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的房产项目未能按时完工与交付,可通过书面形式向开发商发布通知予以催促。然而,经过三个月的时间等待之后,如开发商仍然未能按期交房,您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您与开发商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同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做出的相关规定,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如果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或者您作为买方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购房款项,在收到催告后的三个月内,双方均未能履行各自的义务,那么享有解除权的一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除非双方在合同中另有约定。在法律对此无明确规定或双方在合同中未作约定的情况下,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为催告后的三个月。若对方当事人并未进行催告,则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从权利人得知或应当得知解除事由之日起计算,为期一年。若逾期仍未行使解除权,则该项权利将自动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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