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想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进行强制执行,需要满足以下六大要素:
一是被执行人未能完全偿还所欠债务;
二是被执行人确实对其他相关方拥有已届期的债权;
三是由于第三方与被执行人间的债务关系,要求执行者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申索;
四是事前,人民法院应向涉及的第三方发出有效协助执行通知书,需附带已生效的法律文件副本,告知其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切实履行债务;
五是倘若第三方对于到期债务无任何异议;
六是如在规定期限内,经通知的第三方仍未履行被委托的义务。
反之,若仅能履行部分义务,那么对尚未执行的部分可以实施强制执行。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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