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强制执行需经何种程序批准
行政强制执行的批准,需要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由人民法院依法在五日内受理,对其申请进行书面审查。若不予受理,行政机关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有:
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2.划拨存款、汇款;
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5.代履行;
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三、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有多长
行政强制执行的申请期限在当事人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行政机关经过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后的申请行政救济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个月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章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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