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外,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应税项目),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另据第四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2、销售免税项目。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7、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可以按照以上规定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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