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据的书写人不必由借款人书写,借据书写的主体可以是借款人、贷款人或第三人,只要得到双方的认可并签字盖章即可生效。
根据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借款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贷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贷款类型、货币类型、用途、金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
借条非借款人本人书写纠纷
向他人借款时,根据出借人的要求,借款人会出具亲笔书写的借条,或者在他人已经写好的借据上亲笔签名、盖章、摁手印等,表明借款事实。但有时也会发生借条上借款人的签名并非本人亲笔书写的情况,这种情况多出现在双方是非常要好的朋友或亲戚的场合,例如在农村,部分人不会自己书写自己姓名的情况下,这种情况也常有发生。
从法律上讲,如果借条上的借款人姓名并非借款人亲笔书写,借条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在借款人拒绝偿还借款时,即使出借人拿出借条作为证据,法院在确认并非借款人亲笔签名的情况下,也无法认定双方之间借款的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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