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共场合有没有肖像权
公共场合没有肖像权,如果经过当事人同意,而且没有用于商业用途,就不属于侵犯肖像权。
二、公共场合的肖像权侵权怎样认定
公共场合的肖像权侵权主要有如下行为:
1、未经肖像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冒充他人肖像谋取商业利益的;
2、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3、对公民的肖像进行肆意的诋毁,对他人造成不利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侵犯肖像权怎么判
侵犯肖像权不属于刑法调整的范围,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造成的影响,也只能要求民事赔偿。肖像权是公民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他人利用自己的肖像的权利。法律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肖像权简单来说就是肖像权人以自己的肖像为权利是否进行处分的一种自由,又有权禁止他人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专有的肖像。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肖像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侮辱其肖像。如果受害者的肖像被擅自使用,属于侵权行为,可先行协商,如果对方拒不撤销者,可依法进行起诉,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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