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决定向他人提供资金支持时,可考虑使用抵押或者质押等物权担保措施。
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无论是债务人还是第三方当事人都有权利将自己名下的财产抵押给债权人,无需转移财产占有的形式以保障债务的顺利履行。
若届时债务人不能依照约定期限偿还债务,或者出现了法律允许债权人实现抵押权的特定情况,那么债权人便有权对该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此外,根据同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方当事人也可以选择将其拥有的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并由债权人实际控制,以此来确保债务的履行。
在债务人无法按期偿还债务,或者出现了法律允许债权人实现质权的特定情况时,债权人同样有权对该动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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