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认定究竟是怎样的现在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对于违法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都应在法定范围内从重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其它依法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
行政处罚严重环境污染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行政处罚严重环境污染的认定标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
1、本罪是结果犯,所以认定污染环境罪,重在认定“严重污染环境”。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3)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4)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5)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6)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7)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8)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9)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10)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11)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12)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3)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14)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2、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3、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行政处罚严重环境污染认定的标准主要从三个方面,一个是是否同罪,其次是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最后是是否属于严重环境污染的情形之一,如造成林木四万五十立方米以上的,或幼树四万二千五百株以上的等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有较严重后果的;(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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