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填写完整的《运城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审批表》。
2、借款申请人及配偶近3个月工资本、卡流水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工资表。
3、身份证明: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等。
4、婚姻状况证明:户口本或婚姻证明。
5、异地贷款的,在本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房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在省外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运城市行政区域内户籍的职工,在购房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提供运城市行政区域内户籍证明和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6、住房消费行为证明材料:
(1)购买商品房:网签或房产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付款凭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2)购买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付款凭证;
(3)购买二手房:权属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交易税票;
(4)在城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手续、施工合同和施工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
(5)在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者宅基地审批表)、施工合同和施工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
(6)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权属证明(宅基地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或者宅基地审批表)、主管部门允许大修的证明、施工合同和施工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
(7)房屋装修:《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网签或者房管部门备案的)、装修合同、付款凭证;
(8)偿还商业银行贷款:购房合同、借款合同、个人综合贷款还款计划查询列表。
7、担保资料:
(1)贷款时采用房产抵押或者有价证券质押担保方式的,提供抵押或者质押权利清单、权属证明文件及有处分权人出具的同意抵押或者质押的证明;
(2)贷款时采用售房单位(开发商)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担保方式的,提供保证人签署的阶段性保证合同及抵押物权属证明;
(3)贷款时采用住房公积金质押或者职工联保加房产抵押担保方式的,提供保证人同意担保的书面担保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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