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有资质部门机构编制的工程预(决)算数或者材料清单原件及复印件;
4、附所在地居委会、房管部门或者村委会的情况说明并加盖公章(已竣工的需注明竣工日期);
5、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审批表,并加盖公章。
注:装饰、装修行为不能提取。
温馨提示:
一.若已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则不能使用本条提取。
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职工请随身携带一张职工本人姓名的银行卡,并将户名,开户行及卡号填写于内;
三.缴存人每次提取时间应间隔12个月以上;本人公积金帐户内的余额可用于父母、子女购房和还贷。除提供相关资料外还需提供与父母、子女的关系证明(户口本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四.提取时间:每月1-24日(工作日);
五.提取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及各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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