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是对重罪犯的终身惩罚吗?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以剥夺罪犯一定资格为内容的一种资格刑。我国刑法中的剥夺政治权利是以剥夺政治权利的资格为基础的,具有明显的政治性。从刑法的角度看,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剥夺政治权利。根据我国1997年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下列权利:一、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剥夺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依照刑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剥夺在国家机关任职的权利,剥夺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担任领导职务的权利,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是以下三类犯罪分子:
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犯罪分子。对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根据1997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主观恶性较深的犯罪分子,对于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其他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可以依法予以处罚,剥夺政治权利。其主要原因是:剥夺一部分罪犯的政治权利,可以阻止其他人代为行使某些政治权利。比如,罪犯以前有作品的,可以剥夺他的生命,但是他的亲属可以代为行使著作权。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利终身可以阻止他们的亲属代表他们行事。公民的政治权利是宪法赋予的,未经人民法院司法判决,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政治权利不能继承或转让。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人民法院减刑或者撤销附加刑外,不得申请免除。不能用其他惩罚来代替。
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后,还享有公民权利和依法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权利。有发明的,可以委托他人申请国家专利,也可以委托他人有偿转让,实现其财产利益。对于危害国家安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来说,其主要原因是其属于主观恶意强、社会危害性大的故意犯罪。对敌视国家制度和社会秩序的罪犯,国家当然要剥夺他们依法从事政治活动和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因为如果不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利,他们可以利用参加政治活动的权利,继续从事犯罪活动。对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防止其在被赦免、假释后利用政治权利从事犯罪活动。在此基础上,本文对剥夺政治权利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梳理。由此可见,剥夺政治权利是刑法中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它也关系到法律的判决。具体地说,这取决于法院如何判决以及多种因素的介入。然而,在实践中,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刑的判决却很少。如果你想了解更多相关问题,律师网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