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公境港[2006]412号)
二、受理部门
1、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可受理全市城区居民申请;
2、江岸、江汉、桥口、武昌、青山、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可受理本辖区居民申请(其他类除外);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除可受理本辖区居民申请外,同时可受理户籍为我市城区户口的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各党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户籍为我市城区户口的沌口经济开发区内大中型企业的高管人员的出国(境)申请(其他类除外)。
3、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本辖区居民申请(其他类除外)。
三、审批单位
1、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审批探亲、团队旅游、个人旅游、商务、逗留类申请;
2、湖北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审批其他类申请。
四、审批时限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即签发受理回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制发证件。申请人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签注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工作并制发证件(异地办证等特殊情况除外)。
申请人如有特殊情况需紧急办理的经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可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及所需材料:
1、治病或探望危重病人,治病需提交病历,探望危重病人需提交境外病危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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