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申请条件:因城市规划建设确需拆除或改建人民防空工程及设备、设施时。
条件依据:《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五条因城市规划建设确需拆除或改建人民防空工程及设备、设施的,必须报经原审批项目的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按原工程面积及时补建或补偿。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申报卡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A4纸质原件1份。
人防部门
《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五条因城市规划建设确需拆除或改建人民防空工程及设备、设施的,必须报经原审批项目的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供下列相关文件、资料:(三)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申报卡;
2
规划部门审定的平面方案图?[示范文本下载]
纸质A3装订原件1份,加盖规划部门审图章,同时提供AtoCAD格式的电子版图纸1份。
规划部门
《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五条因城市规划建设确需拆除或改建人民防空工程及设备、设施的,必须报经原审批项目的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供下列相关文件、资料:(一)规划部门审定的平面方案图;
3
拟建工程施工图?[示范文本下载]
纸质A3装订原件1份,同时提供AtoCAD格式的电子版图纸1份。
具有资质的施工图设计机构
《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五条因城市规划建设确需拆除或改建人民防空工程及设备、设施的,必须报经原审批项目的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供下列相关文件、资料:(二)拟建工程施工图;
4
人民防空工程补建(补偿)合同书?[示范文本下载]
A4纸质原件1份。
申请人自备
《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五条因城市规划建设确需拆除或改建人民防空工程及设备、设施的,必须报经原审批项目的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供下列相关文件、资料:(四)补建或者补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合同书。
三、办理流程
1
收件
2
受理
3
审查
4
决定
5
制证
6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收件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韩伟
<!--
-->
当场
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本办事指南中所列明的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和形式要求。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韩伟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6807248-->
5个工作日-->
当场或2个工作日内
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本办事指南中所列明的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和形式要求。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李雄辉、瞿优
2个工作日
所提交的申请是否符合本办事指南中列明的申请条件。
下列情形的一种:1.所提交的申请符合规定的条件。2.所提交的申请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决定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韩伟
3个工作日
按照审查环节的审查结果做出决定。
下列情形的一种:1.准予行政许可。2.不准予行政许可。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韩伟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6807248-->
10个工作日-->
3个工作日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制作下列证件的一种:1.准予拆除补建防空地下室或缴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批复文件。2.《不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
资料[下载]
-->
发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韩伟
-->
2个工作日
送达下列证件的一种:1.准予拆除补建防空地下室或缴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批复文件。2.《不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
?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市人防办36号窗口,六盘水钟山区明湖路428号,乘车路线为9路、11路、27路公交线路经停。
五、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六盘水市人防办
七、办理费用
收费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收取。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补偿。
2
法定依据
《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五条[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十五条因城市规划建设确需拆除或改建人民防空工程及设备、设施的,必须报经原审批项目的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按原工程面积及时补建或补偿。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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