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四川省犍为县下渡乡村民李某,在村中拥有合法的住宅。因岷江二桥修建,当地政府开始对李某所在村庄的土地进行征收,李某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之内。但因补偿标准问题,双方一直未就补偿达成协议。2015年10月,李某的房屋被犍为县政府强制拆除,李某的财产受到损失。为此,李某向管辖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犍为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并向法院提交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屋被强拆后的照片等证据。
【法律分析】
在李某这一案件中,可以从以下方面确认强制拆除房屋的违法:
第一,犍为县政府行政主体资格不适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已依法给予补偿而拒不交出土地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责令交出土地的权限,但是没有强制执行的权限,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才是强制执行的法定主体。本案中,犍为县政府作为县级人民政府,既不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也不是司法机关,无权对此行为进行干预。犍为县政府强制拆除李某房屋属于超越职权的违法行政行为。
第二,犍为县政府行政程序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行政机关在强制执行前,不但要依法作出决定,还要履行催告等法定告知程序。犍为县政府在未告知李某的情况下就直接强行拆除李某的房屋,行政程序违法。
第三,犍为县政府行政行为缺乏事实依据。无论是司法强制拆迁,还是行政强制拆迁,都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
1、达成了安置补偿协议,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
2、作出了裁决,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
3、既未签署安置补偿协议,也未作出裁决,在房屋拆迁公告确定的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本案中,李某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房屋不属于违章建筑,而且,李某因补偿标准的问题与犍为县政府尚未达成补偿协议,不存在强制拆除的法定事由。在这种情况下,犍为县政府强行拆除李某的房屋,没有事实依据。
农村房屋违建可以强制拆除吗
一、农村房屋违建可以强制拆除吗
1、农村房屋违建可不可以强制拆除,需视情况而定:
(1)如果没有规划许可证,在不违反总体规划和不改变土地性质的情况下,对于符合一户一宅并满足当地宅基地面积等相关政策的前提下,也可以补办规划许可相关手续,不会被强拆;
(2)如果房屋确实存在严重的违法情形,比如严重影响规划、占用基本农田等被认定为违建的,会被强拆。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二、违章建筑拆迁有补偿吗
违章建筑拆迁没有补偿。如果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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