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名合同是“有名合同”的对称。法律上没有赋予其一定名称的合同。即有名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
二、无名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1、纯无名合同。其特点是不仅法律未列举其名称,而且其内容部分与有名合同的构成部分均不同,且法律关系单一。
2、准无名合同。
其特点是虽然法律未作规定,但国家行政法规、规章、条例对其合同名称、调整范围、实体处理规则均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而且同时具备纯无名合同的全部特点。
3、混合合同。其特点是合同的构成是由两个以上的有名合同条款或有名合同条款与无名合同条款的结合所成立的合同。
4、对向联立合同。其特点是两个以上的有名合同或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不失个体独立存在而相结合的合同,也称“契约之联立”。
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是怎样的
一、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是怎样的
1、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如下:
(1)契约自由原则。这一原则保障了合同当事人自由而不受外部非法f预地进行协商,确定当事人之间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无名合同是否有效的一个重要的判断标准。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无名合同都有哪些
无名合同都有以下几种类型:
1、纯无名合同;
2、准无名合同;
3、混合合同,即由两个以上的有名合同条款或有名合同条款与无名合同条款的结合所成立的合同;
4、对向联立合同,即两个以上的有名合同或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不失个体独立存在而相结合的合同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七条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九百七十九条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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