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若有配偶者背弃家庭、离家出走,导致夫妻关系破裂,且满足该条款中所述的“因感情不和而连续两年以上未同居生活”或者“一方被宣告失踪”等条件,则另一当事方可凭此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当此类离婚案件经由人民法院审理事宜中,虽然法院通常会先尝试调解以期修复婚姻关系,然而若调解无果,且确认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至无法挽回地步,法院应依法准许离婚。
若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中一方因离家出走导致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且这种状况已经持续相当长一段时间,致使双方感情彻底破裂,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另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是完全合法的。
法院将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案件进行公正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是否准许离婚的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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