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应用工伤赔偿计算公式
1.医疗费
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康复性治疗费=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2.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人数×天数×70%
3.交通食宿费
交通食宿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职工因公出差交通费标准×往返次数职工因公出差住宿费标准×天数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费标准×天数
4.辅助器具费
辅助器具费=配置标准×器具数量
5.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费
(1)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
(2)停工留薪期内的陪护费,需要支付,但尚无明文规定按什么标准进行计算。
6.生活护理费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情况
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情况
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情况
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7.伤残补助金
伤残补助金=本人月工资×月数
8.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本人月工资×百分数
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北京市两项合并计算)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基数×月数
赔偿基数为: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工伤认定得多久
工伤认定得15天到60天左右,不排除有时候工伤案情比较复杂,需要调查取证致使时间延长的可能。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做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做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做出结论期间,做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三、工伤赔偿纠纷的仲裁时效
工伤赔偿纠纷的仲裁时效是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n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n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n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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