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的界定,保障性住房被定义为政府为帮助中间低收入群体解决住房困扰而采取的手段。具体而言,它是指政府通过为这些家庭提供符合设定标准的、具备相关限定价格或租金的居住用房,主要包括但不仅限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政策性租赁房以及定向安置房等多种类型,以此来区别于由市场自主定价的商品房。对于那些符合申请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他们可以向政府提出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请求。为了确保申请者符合规定要求,申请人需要满足以下几项必要条件:
第一,如果是以家庭的名义进行申请,则全体家庭成员需拥有本市户籍。若家庭成员因上学或服兵役而暂时离开本市,在此期间仍将视为本市户籍居民;
第二,家庭年平均收入或者单身居民的年收入不得在上个受理日起向前推算两年内超出本市设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第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的个人财产总额必须不高于本市设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第四,家庭成员或单身居民在本市及国内其他地方无任何形式的宅基地或自住房屋实体;
第五,家庭成员或单身居民在理论受理日前的三年内从未在本市及国内外其他地方转让过任何形式的宅基地或自住房屋;
第六,家庭成员或单身居民未曾在本市及国内外其他地方购买过具有优先权性质或其他优惠政策性质的住房,唯一例外是,家庭中的子女在独立组建家庭或达到相关规定的年龄限制时,可获得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最后,本市市政府可能还会对其他申请条件做出相应规定。对于单身居民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条件和面积标准,市政府有权另行调整或制定。
《住房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建设,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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