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上代位权,一般是指物权担保中(如抵押、质押)担保物因意外损害或其他原因,使担保物消失而换来赔偿金(或受让款等其他财产时),担保权人仍享有的对担保物换来的该赔偿金(或受让款等其他财产)的担保物权。
物上代位性,是指当担保物因他人之侵害而灭失、毁损时,债务人所得之赔偿金应作为代位物继续为债权之担保,债权人得对该代位物优先取偿。
物上代位权与物上代位性是不同的,前者是一种权利,而后者则是在权利基础上所产生的一种法律性质。取得物上代位权需要通过委付,且要具备一定条件,物上代位性则是随债权产生。
物上代位权是什么意思
债务人不收到期外债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吗
满足以下条件则可以行使。
【法律解读】
债权人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
代位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权人和债务人以及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债务人)都存在合法有效且已到期的债权债务关系;
2、务人存在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事实。这里的“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不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
3、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债权的行为致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
4、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人身性。
【事件经过】
去年2月,做生意的同学杜某某向王某某借钱30万元,碍于多年的交情,王某某推脱不掉,便将自己辛辛苦苦积攒的30万元借给了他。可没想到的是,杜某某在借款到期后,以生意失败,四处欠债,现在没有钱为由推脱还款。前两天,王某某从同学李某口中得知,杜某某曾借款30万元给他,但借款到期后,杜某某并没有催要,并表示只要杜某某来要钱就还给他。王某某找到杜某某,让他去找李某还款,但他就是不肯去。
从王某某反映的情况来看,王某某和杜某某以及杜某某和李某均存合法有效且已到期的债权债务关系,杜某某怠于行使对李某的债权,致使王某某对杜某某的合法债权无法实现,符合代位权行使的条件,王某某可以以李某为被告,以杜某某为第三人,以代位权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直接向王某某还款。
最后提醒王某某的是,如果法院判决代位权成立的话,王某某和杜某某以及杜某某和李某的债权债务关系均归于消灭,杜某某借王某某的钱将由李某来归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四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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