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上代位权是指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发生全损时,保险人在全额支付保险赔款金之后,依法拥有该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物上的权利。
物上代位与代位追偿的区别如下:
(1)权利性质不同,代位求偿权属于债权的法定转让,代位权则属于债的保全范畴。
(2)权利内容不同,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是属于债权人自己的权利,代位行使的则是属于债务人的权利。
(3)权利效力不同,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效力直接归于债权人,而代位行使的效力归于被代位的债务人。
(4)产生权利的原因不同,代位求偿权仅产生于保险合同,而代位权则无此限制。
(5)行使权利的条件不同,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以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和第三人负有责任为条件,代位权的行使则以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危害债权人利益为条件。
物上代位权的取得
物上代位权的取得是通过委付,委付是指保险人同意将受损的保险标的视为推定全损,在补偿被保险人全部损失的同时,获得该受损标的物的所有权。保险人接受委付后,可以通过对标的物的处理,接受大于赔偿金额的收益。在我国,推定全损被认为是委付的必要前提。我国《海商法》第249条规定
:“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的,应当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但是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接受委付或者不接受委付的决定通知被保险人。委付不得附带任何条件。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不得撤回。”
委付的成立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1、委付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
2、委付应就保险标的的全部。
3、委付不得附有条件。
4、委付必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
通过上面的介绍,想必您应该知道“物上代位权是什么意思以及如何取得”的答案了。物上代位权主要存在于物权担保中,与债权代位权完全不同,其针对于担保物灭失的情况。此外,物上代位权的取得需要以委付为条件,而委付的成立也必须符合文中所提的四个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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