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钦州医疗机构变更执业登记在哪办理
钦州市金海湾东大街8号市民服务中心2楼钦州市行政审批局食药卫健审批综合窗口35号
二、钦州医疗机构变更执业登记受理条件
1.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4号,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要求,医疗机构存在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经营性质、床位(牙椅)和诊疗科目等执业登记事项情形的,应当向原登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5〕71号)和《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取消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卫医发〔2015〕48号)
关于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登记有关情形,应办理医疗机构变更执业登记手续,增加血液透析技术和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
三、钦州医疗机构变更执业登记设定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2)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4)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5)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6)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2、《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在完成《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后,应当向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以及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应当向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香港、澳门医疗服务提供者开设个体诊所的,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对申请执业的医疗机构进行实地查验,逐项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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