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申请
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报申请表、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2、居委会审查
居(村)委会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者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将申请者有关材料和调查情况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
3、镇政府或主管部门审核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日内对申请者家庭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报送所在地县民政部门审批;
4、区(县)民政局审批
区民政部门应在10日内对申请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并确定救济数额后,下发《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领取证》),按月将低保金存入救济对象银行帐户。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领取低保金
经批准可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的家庭,凭银行存折到指定银行领取救济金。居(村)委会应及时将批准的保障对象名单、保障金额等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农村低保证明在哪里开
低保证明可以去民政局开,也可以在村委会办理。
低保是在城市已经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条保障线”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城市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行差额救助的新型社会救济制度。
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资帮助的权利。
《珠海市城乡居(村)民低保家庭收入核算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中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一)夫妻;
(二)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五)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
第二条已婚并独立生活的子女,单独申请低保,其家庭收入单独核算。
第三条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合法所得的各种货币和实物收入的总和。
第四条家庭收入的内容及具体核算办法:
(一)按规定发给在职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离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失业人员的失业救济金,均属家庭收入。连续
6个月以上(含
6个月)未领到或者未足额领到工资、失业保险金、养老金的人员,在申请低保时,按实际收入计算。
(二)在职及企事业单位的病退、内退及长期休病假人员,其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
(三)从事个体经营及其它有劳动报酬工作的,其收入无法界定或本人提供不出相关收入证明的,按户籍所在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
150%计算。
(四)精神病人、麻风病人和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认定的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按个人无收入计算。
(五)被安置就业的残疾人,属中度、重度残疾的,其个人收入按实际收入的
50%计算;其他残疾人,其个人收入按实际收入的
80%计算。
(六)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而未就业的城镇居民或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全日制高等院校或普通高中、职中就读和服兵役者除外,下同),按以下年龄段计算其收入:
1、年龄在
18-
35周岁(含
35周岁)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属劳动部门推荐就业,本人服从安排而未实现就业的,按实际收入计算;属不接受劳动部门就业推荐的,城镇居民按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
150%计算,农村富余劳动力按当地农民上年度人均月纯收入的
100%计算。
2、年龄男在
35-
60周岁、女在
35-
55周岁的(不含
35周岁),属劳动部门推荐就业,本人服从安排而未实现就业的,按实际收入计算;属不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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