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租房合同中规定了提前退房即视为违约。
如若租户由于自身原因而选择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这无疑将被视为一种违约行为,按照合约规定应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然而,如果租户与房东经过友好协商后决定共同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其中一方因存在法律或合约明确规定的违约事项导致另一方必须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话,那么这种情况便不能视作违约行为,自然也就无需承担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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