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序良俗是现代民法不可缺少的法律原则之一,它贯穿在民事立法、司法等活动的始终,对全部民事法律制度及法律规范起着指导、统领作用,是制定、解释、研究民法的出发点和重要依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积极意义在于,可以弥补现行法律规定的缺陷和不足,协调各种利益冲突。
民事诉讼起诉费为什么减半预收?
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审判实践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收取诉讼费即可,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诉讼费的收取在“减半”问题上存在争议,笔者作一简要探析。
第一种做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无论以判决方式、调解方式结案或当事人申请撤诉,原告按普通程序预交的诉讼费,减半收取诉讼费;原告按简易程序预交的诉讼费,不再减半收取诉讼费。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无论以何种方式结案,诉讼费减半收取只减一次。
第二种做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判决方式结案的,原告按普通程序预交诉讼费的,减半收取诉讼费;原告按简易程序预交诉讼费的,不再减半收取诉讼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又以调解方式结案或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原告按普通程序预交诉讼费的,减半减两次收取诉讼费;原告按简易程序预交诉讼费的,减半减一次收取诉讼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十六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之规定,笔者赞同第二种做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判决方式结案的,原告按普通程序预交诉讼费的,减半减一次收取诉讼费;原告按简易程序预交诉讼费的,不再减半收取诉讼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又以调解方式结案或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原告按普通程序预交诉讼费的,减半减两次收取诉讼费;原告按简易程序预交诉讼费的,减半减一次收取诉讼费。
同时,笔者建议,人民法院在立案时,可先按简易程序收取诉讼费,一可以减轻当事人负担,二可以提高审判效率,三可以减少退费手续;确需上升普通程序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当事人补交诉讼费。
以上便是民事诉讼起诉费为什么减半预收的全部内容,诉讼费的减半预收主要体现在简易程序中,而且还只有13类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此次实行的诉讼费减半政策受到了人民群众的一致好评。又因为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较短,所以结案的速度相对来说就会快很多,从一定程度上讲这个政策提高了法院的审案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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