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债务人是否具有拒绝付款的权利?
时间:2023-09-05 06:20:17 49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票据债务人可以拒绝付款给以下情况的持票人:一、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的持票人;二、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三、明知有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四、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五、对取得背书不连续票据的持票人;六、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其他抗辩事由的持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票据债务人可以拒绝付款给以下情况的持票人:一、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的持票人;二、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三、明知有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四、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五、对取得背书不连续票据的持票人;六、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其他抗辩事由的持票人。

【 法 律 依 据 】 票 据 债 务 人 可 拒 绝 付 款 的 情 形 有 哪 些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票据债务人可以拒绝付款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 缺乏对前手出票人的代理权或者超越代理权限的;

2. 对前手出票人签发的商业汇票背书不承担保证责任;

3. 前手出票人签发的商业汇票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

4. 或者背书人、被背书人、承出人或者保证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5. 或者背书人、被背书人、承出人或者保证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

因此,以上五种情形均是票据债务人可拒绝付款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票据债务人可以拒绝付款给以下情况的持票人:一、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的持票人;二、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三、明知有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四、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五、对取得背书不连续票据的持票人;六、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其他抗辩事由的持票人。因此,以上五种情形均是票据债务人可拒绝付款的情形。

《支付结算办法》第三十八条票据债务人对下列情况的持票人可以拒绝付款:(一)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二)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三)对明知有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四)明知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五)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持票人;(六)对取得背书不连续票据的持票人;(七)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其他抗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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