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物排放标准是限制排入环境中的污染物或对环境危害的其他因素所作出的规定,对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具有直接约束力。我国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地方政府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类。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制定,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地方政府有权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有效。污染物排放标准按污染物形态分为气态、液态、固态以及物理性污染物(如噪声)排放标准。其目的是通过控制污染源排污量的途径来实现环境质量标准或环境目标,也是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的重要保证和控制污染源的重要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对相关设施、设备和场所的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第六章 危险废物 第八十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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