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间借贷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如何处理
民间借贷超过诉讼时效法院的处理方式是依然要受理,如果在诉讼中,对方提出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的,法院将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注意,诉讼时效的经过只代表权利人将丧失胜诉权,所以如果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二、民间借贷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民间借贷举证责任按照如下规则分配:
1.民间借贷关系的存在,由出借人举证证明。出借人应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其他证据。即便出借人持有的债权凭证上没有出借人的姓名或名称时,一般可推定其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如被告要否定未载明债权人姓名或名称的持有人身份,不能通过简单否认的形式,而必须采用有事实依据的抗辩形式。
2.借款是否实际交付给被告及借款数额由原告举证。
3.借款是否偿还及偿还数额、时间等由被告举证。
4.被告提出民间借贷关系的,由被告负担举证责任。
三、民间借贷的管辖法院
民间借贷的管辖法院有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和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民间借贷纠纷中所谓“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有两种情形:一是出借人所在地,二是借款人所在地。也就是说,当双方当事人就案涉借款是否出借的事项产生纠纷时,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事人就案涉借款及利息是否返还或支付的事项产生纠纷时,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全文68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