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主要讲述公司在解散、破产、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原因消失、股东会决议解散或公司合并分立后,清算组织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同时,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外设立的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对于公司设立分公司,需要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经过核准后,发给营业执照。
在以下情况下,公司清算组织必须在公司清算结束后的30天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原因出现;
3.股东会决议解散;
4.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
5.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
公 司 解 散 和 分 公 司 注 销 的 办 理 程 序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解散和分公司注销的办理程序存在一定差异。公司解散分为清算解散和正常解散两类,其中清算解散又可分为破产清算和法定清算。公司解散后,需进行清算,将公司财产妥善处理,并按法定程序将注销登记办理完成。分公司注销则需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办理分公司注销登记。具体的办理程序可能因地区、公司规模等因素而有所差异,但均需遵守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在公司解散和分公司注销过程中,涉及的法律责任、程序和标准也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以保障各方权益。
在公司清算结束后的30天内,公司清算组织必须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分为清算解散和正常解散两类,其中清算解散又可分为破产清算和法定清算。公司解散后,需进行清算,将公司财产妥善处理,并按法定程序将注销登记办理完成。分公司注销则需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办理分公司注销登记。在公司解散和分公司注销过程中,涉及的法律责任、程序和标准也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以保障各方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五)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第三十七条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三)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
第三十八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第三十九条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十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
第四十一条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四十二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三条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因公司名称变更而变更分公司名称的,应当提交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
第四十四条公司撤销分公司的,应当自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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