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相关事实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洗钱行为,这主要是指某些人士在参与各类经济交易活动过程中,由于缺乏足够的警觉性,无法察觉到对方资金来源存在的非法性质,从而产生了此类洗钱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我们国家的刑事法律条款规定,这类对具体事实毫不知情的洗钱行为被归类为“其他洗钱罪”之内,一旦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那么就可以依据其涉及的金额规模大小,来决定相应的判刑标准。
通常而言,若洗钱金额相对较少,并且属于初次犯罪,那么可能会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款,同时还将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
然而,对于那些涉及的案件金额较大,或者情节较为严重的罪犯,他们将面临更为严厉的判决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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