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市房屋拆迁政策的有关规定,公房拆迁补偿款由公房承租人和同住人共同共有。同住人一般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二)、拆迁许可证签发之日在该房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
(三)、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承租人死亡同住人能继续租用房屋吗
案情简介:承租人死亡
2007年5月9日,程某与邵某签订《租房协议书》,约定程某将一处房屋出租给邵某使用,租赁期限三年,自2007年5月9日至2010年5月9日,年租金5000.00元。2010年5月9日,程某与邵某续签《租房协议书》,租赁期限自2010年5月9日至2013年5月9日,年租金15000.00元。前述协议书到期后,程某与邵某未再签订书面合同,但邵某一直使用租赁房屋并按照约定向程某交纳房屋租金,程某亦予以接受。2015年5月28日,邵某向程某交付房屋租金10000.00元。同年,邵某去世。
法院判决:支付租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程某与朱某母亲邵某于2010年5月9日签订的《租房协议书》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该协议约定的终止期限为2013年5月9日,2013年5月9日后双方成立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时应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2015年5月28日程某收到房租租金10000元,该10000元比照《租房协议书》年租金15000元的约定相当于8个月的房屋租金,故朱某方支付房屋租金期限为2015年5月9日至2016年3月9日。关于朱某提出程某给其造成经济损失的主张,因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可另行主张权利。
律师说法:同住人能继续租用房屋吗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本案中,程某与邵某签订的《租房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2013年5月9日租赁期间已经届满,但承租人邵某继续使用租赁房屋,出租人程某没有提出异议,按照法律规定,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现邵某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其同住人朱某有权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向出租人程某主张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此外还规定,强制搬迁将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取消了行政强拆;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等。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