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如何实施监督管
时间:2023-08-01 18:23:22 6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指定罪犯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进行监督考察,罪犯居住地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

2.负责监督考察被宣告缓刑、假释罪犯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向罪犯原所在单位或者住地的群众,宣布其犯罪事实、考察期限,以及考验期间必须遵守的规定。

3.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宣告缓刑或者假释的罪犯宣布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

(二)定期向执行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迁居或者离开所居住区域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

(四)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缓刑、假释罪犯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

(五)遵守公安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督管理措施。

公安机关如何执行缓刑

1、严格执行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缓刑犯的司法程序,由人民法院将执行通知书和罪犯结案登记表等手续送达县或市级公安局,由公安局给人民法院出具回执。

然后,人民法院告知缓刑犯到公安局或其住地派出所报到,进行重点人口登记。

2、公安局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应转送其下属的公安派出所,由派出所同缓刑犯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等建立帮教考察组织,其职责是对缓刑犯制定一定的制度和限制其一定的行动自由与范围,教育缓刑犯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法令,做守法公民,督促其参加工作或生产,对好的要表扬鼓励,确定突出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以提出减刑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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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指定罪犯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进行监督考察,罪犯居住地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

《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负责监督考察被宣告缓刑、假释罪犯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向罪犯原所在单位或者住地的群众,宣布其犯罪事实、考察期限,以及考验期间必须遵守的规定。

《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宣告缓刑或者假释的罪犯宣布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

(二)定期向执行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迁居或者离开所居住区域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

(四)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缓刑、假释罪犯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

(五)遵守公安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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