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
(一)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其申报地点一般应为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二)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的,可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向其境内户籍所在地或经营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扣缴义务人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五)纳税人要求变更申报纳税地点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时间
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后的次月15日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以股权抵偿债务、其他股权转移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三、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方式
(一)根据《个人所得税》第6条第5款以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2条的规定,个人股权转让以转让股权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实际上就是指个人股东因股权转让的获利金额,或者说只有在溢价转让的情况下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股权转让是平价转让或折价转让则不存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另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3条第5款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二)个人股东在股权溢价转让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股权转让收入-投资成本-转让费用)×2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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