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改革后,“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已取消。
特点:
(1)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是固定的或可确定的(2)持有至到期意图明确(3)持有至到期能力(3)“持有至到期能力”是指企业有足够的财务资源,不受外部因素影响而持有投资至到期成熟。(4)到期前处置或重分类对企业剩余非衍生金融资产的影响。处置或重分类为其他金融资产的金额大于出售或重分类前该项投资(即企业所有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总额的,企业处置或重分类后,应立即将剩余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即扣除处置或重分类部分的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金融资产在本年度及以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不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例如,企业2012年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出售部分,重分类或出售部分的金额大于重分类或出售前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总额,则企业应在2013年和2014年将剩余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不得将任何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但是,应该注意,可以有以下例外情况:
1。出售日或重分类日接近投资的到期日或赎回日(如到期日前三个月内),市场利率变动对投资的公允价值无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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